武汉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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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纯律师

  • 所属律所: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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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688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5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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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未说委托结果合法吗 转让合同上无日期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8日 来源:武汉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未说委托结果合法吗

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未说委托结果合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该将委托的结果告知委托人,如果没有告知委托结果的,是违反合同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吗

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当委托人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委托人不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的,合同一般无效,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应该退还相应的货物给相对人。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追偿。

因此,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不予以追认时,可以拒绝付款。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有效的,委托人应该付款

尽管在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认新的委托代购合同,认可其效力。但是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正常市场秩序等因素考虑,法律规定了,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时候,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只要相对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如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公司与法人代表关系等,新委托代购合同就是有效的,委托人不可以拒绝付款,但委托人在付款后,可以追究受托人相应的法律,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该将委托的结果告知委托人,如果没有告知委托结果的,是违反合同法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转让合同上无日期怎么处理

转让合同上无日期怎么办

合同有效与否与日期无关,但合同应尽量严谨、明确。如果是疏忽导致,只要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是没有影响的。如果不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上没有书写相应的日期期限,也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以及发生效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没有书写日期的请及时与对方协商通过补充协议来完善合同,;如果对方拒绝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处理,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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